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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编理路枢要之摄类学》11
格西巴登札巴讲述
弟子克主益西翻译/整理
◆相似一
世间万物,每个法与它自己都是一,而不是异。不论「有是的所知」或「无是的所知」,与它自己都是一。有是的所知,例如:白色与白色是一。「无是的所知」也是如此,例如:白色和红色二者,虽然它是「无是的所知」,但是「白色和红色二者」与「白色和红色二者」也是一,不是异。
又如:火与火是一,不是异。可是火与东边的火是异,不是一;东边的火与东边的火是一。所以每个所知与它自己都是一。
如何区别「体性一」与「返体一」呢?举例来说,东边的火与火是体性一。为什么是体性一呢?当你看到东边的火的时候,内心同时会显现火,可是你的眼知不会去分析哪个是火,哪个是东边的火?所以东边的火与火就是体性一,而不是体性异。以这样的方式去了解体性一。
再举一例:你们看到我的时候,同时也会看到一个人,「我」与「人」是体性一。为什么可以承许「我」与「人」是体性一,而不是返体一呢?
「我」与「人」如果是「返体一」的话,所缘境上是一,分别知所显现的也必须是一,这样的话,分别知就没办法区分了。可是「体性一」的话,你们看到我的时候,也会看到一个人。那时候,虽然眼知没办法区分「我」与「人」,可是在分别知上可以区分:喔〜我看到老师,也看到人了。眼知没办法区分,分别知上才可以区分的法,就称为体性一。可是,当眼知看到的所缘境是一,分别知所显现的也是一,分别知上没有办法区分的话,这样的法就是「返体一」。
一个宝瓶、一棵树都是「一」;但是柱子与宝瓶是「异」、旁生与人也是异,我们比较容易知道这些法是异。无常与所作性虽然也是异,但是我们比较难以了解无常与所作性,或无常与事物之间「异」的关系是什么样子。
以宝瓶来说,其实一个宝瓶的上面有很多不同的「异」,例如:宝瓶的所知、宝瓶的无常、宝瓶的事物、宝瓶的剎那性;如果不了解真正的「异」是什么的话,在我们概念里的那些法,与宝瓶都是一,而不是异。学习返体以后才会了解:哦~原来一个宝瓶上面还有那么多的异,宝瓶的无常、宝瓶的所作性、宝瓶的剎那性……,与宝瓶都是异、都是各别的法,而不是与宝瓶非各别的法。
那么,要以何种角度去辨别:宝瓶上的无常、宝瓶上的所作性、宝瓶上的有为法,它们与宝瓶是一还是异呢?首先必须知道什么是「自性一」,例如:宝瓶和宝瓶上的无常等,在无分别的根知上显现时,眼知无法区分出它们的差别,显现宝瓶的同时,宝瓶上的无常、宝瓶上的所作性、宝瓶上的有为法也一起显现在我们的眼知上,因此说它们是「自性一」。但是在分别知上可以区分出它们是异,所以宝瓶上的无常、宝瓶上的所作性等,它们与宝瓶的返体是异,自性是一。
了解一、异的性相之后,也可以知道「与事物为一」的性相。「与事物非各别的法」就是「与事物为一」的性相,同理也可类推到其他的法。
以事物为例,「与事物为一」的事例,就是「事物」它本身。同理,对每个法来说,是「与它为一」的就是它自己。所以是「与事物为一」和是「具有作用者的名相」,二者是「是等周遍」。所以,「具有作用者」或「具有作用的法」是事物的性相;事物是「具有作用的法」的名相。
是事物的话,周遍是「有作用的法」的名相吗?若答不周遍的话,请举出「与事物为一」的例子。若是「与事物为一」就是事物的话,事物本身和「与事物为一」它们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?学生答:三句,若是与事物为一,周遍是事物;若是事物,不一定是与事物为一;它们的同位,例如事物。除了事物本身之外,没有其他的例子。
事物它本身为什么是事物呢?学生答:因为是有作用的法。
为什么事物是与事物为一?学生答:因为是「与事物为一」一定是事物;是与事物为一的话,周遍是事物的返体。是事物的返体,周遍是具有作用者的名相;具有作用者的名相,只有事物一个。这样答也可以。但是若问:事物为什么是事物呢?我们可以直接答:因为它是具有作用的法,因为具有作用的法是事物的性相。同样地,为什么事物是与事物为一?此时你要想到「与事物为一」的性相。所以可以直接答:事物是「与事物为非各别的法」。
如果有人反驳,无常是与事物为一吗?该怎么回答?学生答:无常不是与事物为一。为什么?学生答:因为无常是与事物为异。为什么是与事物为异?学生答:因为它与事物是各别的法。
为什么它们是各别的法?因为在我们的分别知上显现一个事物的话,内心会显现一个有作用的法──对自己的果有作用,会这样显现的。而显现无常的时候,内心会显现剎那性的事物。因为无常与事物在内心是以不同的方式显现的,所以它们是各别的法,而不是非各别的法。
「与事物为一」和「与事物同义」它们之间有何区别?学生答:三句。如果是三句的话,是「与事物为一」周遍是「与事物同义」,还是,是「与事物同义」周遍是「与事物为一」?学生答:是「与事物为一」周遍是「与事物同义」。如果是「与事物为一」周遍是「与事物同义」的话,那么「事物」它本身是与事物同义吗?刚刚你说是「与事物为一」周遍是与事物同义,所以我会问:「『事物』是与『事物』同义吗?」
如果是同义的话,一定是各别的法。两法之间不论是三句、四句、同义、或相违,它们一定是各别的法,而不是非各别的法。因为事物与事物是非各别的法,所以不可以说它们是同义。
比如,若问:事物与事物有什么区别?这个问题就没有什么意义,因为事物本身是与事物为一嘛!它们不是各别的法,所以无法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别。若问一法与事物有什么区别的话,那个法一定要与事物是各别的法,才可以找它们的区别。
你们先找找与「事物」同义的法,看能找到多少个?学生答:无常、所作性、有为法、胜义谛、自相等。对!它们都是与事物是同义,不过它们是各别的法而不是一,为什么?因为在我们的内心显现事物,与显现所作性的方式不一样,所以它们是异,不是一;不过可以说它们是同义,因为它们之间符合八周遍的关系,因为如果是所作性的话一定是事物;如果是事物的话也一定是所作性,所以它们是同义。它们虽是各别的法,却是同义。就这样回答。
藏语的 མེ། 与中文的火、英文的 fire,这三者是同义吗?或者,三者有什么样的区别?
虽然三个语词不一样,不过它们是一。为什么?刚刚已经说过,不管是火或 མེ། 或 fire,在我们内心显现火的时候,同样会显现热焚,所以它们是非各别的法,而不是各别的,只不过用的语词不同而已。又如:一个人他有中文、藏文两个名字,如果有人问:「这两个名字是各别的?还是非各别的?」这时你只能回答:「它们是非各别的」,因为它们是同一个人的名字。
桌子与table 有什么区别?学生答:同义。
桌子与 table 不是同义。它们是一个东西,因为在内心显现的时候,只会显现一个桌子而已,所以不可以说它们是同义,只能说它们是非各别的法。所以它们是一,不是各别的法。但是,是同义的话,一定是各别的法。所以这个问题不可以说「同义」,应该说它们是「一」。这是属于比较简单的例子。
讲到一、异这方面,首先要了解怎么去安立一、异的法,以及非各别的法、各别的法,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?先了解「一」这个部分,之后,我们可以进一步讲有哪些不同的「非各别的法」,比如:返体一、体性一、自性一、质一,有很多不同的一。
学生问:自性与体性有什么差别?如果是体性一的话,一定是自性一,所以体性与自性,它们是一。
学生问:体性和自性是同义吗?体性和自性是非各别的法,它们是一,为什么?因为它们分别知显现的时候,会显现同样一个东西。但是,例如:宝瓶和无常这两个法,在我们的根现前上是无法显现为各别的,所以就成为「体性一」、「自性一」,因此是异而不是同义。
刚刚有人说:「因为自性和体性在内心显现的时候分辨不出来,所以是体性一,是同义。」其实,不可以说自性与体性是同义,因为它们是一嘛!同义的话,它们一定是各别的法。但是自性与体性是一,而不是异。
大家可以再举些例子来思考体性一、自性一、返体一的问题。「一」的部分,大体上就是这个样子,了解这些已经足够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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